近日,财政部、教育部联合印发修订后的《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,旨在加强对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,提升中央高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、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。
《管理办法》明确,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工作,重点使用方向包括: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科研创新能力,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基本科研能力;支持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,支持科研创新平台能力建设;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、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,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等。
在预算管理方面,《管理办法》提出,基本科研业务费采用因素法分配,主要考虑中央高校青年教师和在校学生科研需求及能力、科研活动开展情况、科技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建设情况、财务管理情况、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。基本科研业务费分别用于支持自主选题项目、科技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团队项目。
在支出和决算管理方面,《管理办法》提出,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,一般不低于年度预算的50%。同时,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、奖金、津补贴和福利支出,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,不得开支罚款、捐赠、赞助、投资等,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。
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。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,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;其中科技成果和科学数据等由学校按规定统筹管理。